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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的行为是否合法被告人被强制拘留半月期间:法院出示的是第一次开庭法官以“签收回执”为名使被告签下判决之日期的回执(注:被告判决之日没有到庭),法院挂号邮出的判别书又被人签收去。法院组织从邮局复印出的挂号收件用的是被告的名但姓是错误的。这件事情是很清楚的:如果被告人在判决之日到庭签收则判决书无需邮寄;如果判决书是邮寄的则被告判决之日没有到庭。挂号收件签名可以笔迹核对。法院调查后模糊回答。请问:这种判决是否有效?这样的法官应承担如何法律责任?被告失去半个月的人身自由及损失应如何提起追诉?是诉告主审的法官还是法院求助

继承
2004-10-09 13:24: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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