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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地镇政府在没有告诉村民的情况下,征用耕地,做为城市建设用地。且无任何补偿。

其它综合
2004-09-30 20:20:00
共有1位律师解答
  • 土地征用制度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按照法律规定的批准权限和程序批准,并给农民集体和个人补偿后,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变为国家所有的制度。土地征用是保证国家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所需土地的一项重要措施。我国《宪法》第10条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地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这是我国实行土地征用地宪法依据,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是国家行政行为,具有强制性。土地被征用的集体经济组织必须服从。但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必须以土地补偿为必备条件,必须严格依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另外还有安置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应拨给吸收劳动力的单位或农民个人。有关补偿费的范围和标准《土地管理法》都有明确的规定。侵占,挪用被征用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建议你们向上级有关部门反映,并可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