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于2003年1月被香港公司收购,于2003年9月企业重新注册,2004年8月17日公司突然关闭生产车间大门,通知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全厂职工反对,到政府静坐,后经政府协商进入劳动仲裁,2004年9月28日仲裁为;企业自2003年9月起,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基数,按企业工龄补偿,2003年9月以后的按事实劳动关系,不计入赔偿年限。 原固定工在经过几次调动后,最终在改制的企业下岗。他们的经济补偿金中的工龄应如何计算。事实劳动关系,不是职工造成的,为什么要不记入补偿年限?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