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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工厂搬迁,我不原跟过去,合同又到期了能要求厂里赔偿吗

劳动纠纷
2020-07-20 17:42:03
共有4位律师解答
  • 你好,收集证据申请仲裁
  • 合同到期一般会出现两种情形,分别是:合同解除和合同续订。

    一、合同解除

    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合同期限届满,因为合同目的已经达成或者合同当事人认为合同期间的合作并不是满意等原因,选择解除合同,使得合同终止。当然,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合同权利义务也随之终止。

    二、合同续订

    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合同期限届满,基于前期的合作交流,双方协议选择续订合同。这种续订较为常见的是在劳动合同之中,用人单位对于合同期间员工的表现较为满意而选择继续签订劳动合同。此外在租赁合同,特别是在房屋租赁合同之中。
  •   工厂搬迁搬出多少劳动者可以提出解除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金,关键看公司搬迁是否因为导致劳动合同订立时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从而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对此,各地有不同的规定,如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第85条规定:“用人单位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搬迁的,劳动者因此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苏州市规定“用人单位在苏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搬迁的(姑苏区、新区、吴中区、相城区、园区),原则上单位不需要向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  因此,建议咨询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看当地是如何规定的。
  •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没有任何合法理由,也没有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不存在《劳动合同法》39条规定的情形,可以认定该用人单位行为属于《劳动合同法》87条规定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情形,应该支付赔偿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2个月的本人工资,俗称2N;

    2、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9条规定情形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其中符合《劳动合同法》46条规定的,应该支付你经济补偿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一个月本人工资,N;符合《劳动合同法》第40条,并且没有提前1个月通知劳动者的还应多支付1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俗称N+1;

    3、如果劳动者存在《劳动合同法》39条的规定的情况,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不需要支付任何经济补偿,也不需要提前通知;但是,这需要用人单位举证并且书面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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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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