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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起!律师,我今天下午没有把第一个和第三个问题说清楚。第一问题是这样的:我的朋友作为原告在庭审没有提出任何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作为被告的妻子在庭审时说:“夫妻感情好,但原告要求离婚,我同意,但要给钱。”原告又不愿给钱,法院认为被告既然同意离婚,据此就做出了离婚判决,也没有判原告给钱。第三个问题需要补充说明的是:梁某雇请蒋某时是“包工不包料”,并与蒋某签定了一份“承包合同”,约定出了事由蒋某自行负责。蒋某就按梁某的设计修建房屋,且一切修建工具和如何搭葫芦架等设施都由蒋某等人负责,那根钢丝绳也是蒋某牵的。

损害赔偿
2004-09-29 13:18:00
共有1位律师解答
  • 第一个问题:原告起诉离婚,被告岁答辩夫妻感情好但仍当庭同意离婚,法院经审理查明可以判决离婚,这个离婚判决也是尊重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如被告不离婚,在开庭时不应表态同意。给钱不是离婚的条件。法院可以经审理查明对夫妻财产依法分割。从你介绍的情况看,法院并无错误。
    第二个问题:梁某私人不具备发包的主体,梁与蒋签订的合同是无效合同。梁与蒋是民事雇佣关系,梁应对蒋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蒋可以将粱和司机作为共同被告,梁与司机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按份的赔偿责任,不承担连带责任。因为蒋的行为和司机的行为是两个行为间接结合而导致的同一损害结果的发生。蒋某自己也有一定过错,自己也要承担一定的责任,所以可以减轻梁和司机的部分责任。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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