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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今年3月1日租赁一房屋,交给房主一年的房费2000+热力费1500元,当时房主打了收条写:收王立春房租费三千五百元整。租期2004年3月1日至2005年3月1日。由于我们认识就只在口头上说明了热力费的问题,也有人证。但今天房主打电话来说要卖房子,让我们近期搬家,并提出多返还我们两个月的房租费作为补偿。我觉得不公,因为我们粉刷房屋花了650元,9月初交有线电视费200元,安水表及其他费用200多元,如果早知道只能住半年我一定不会租。我对房主提出不公意见,房主说:“那你要住我就不给你交热力费!没有钱!”

证券投资
2004-09-23 22:57: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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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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