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本人2017年6月通过河北A公司门店办理借款,结果A公司让我签署的是信用咨询及管理服务协议,相当于委托A公司帮我办理借款,结果A公司通过B网络P2P贷款平台给我办理了8万元的借款,但是借款合同却是117900,其中多出8万元以上的37900元A公司说是他们收取的服务费,如果18期之前提前还款按照一定比例退还,2020年6月我已经还清这笔借款,但是通过了解,我实际到账为8万,但是我一共还款133538,而且网络P2P贷款B公司一开始就把37900转给了A公司,请问这是不是砍头息,而且A和B公司就是兄弟公司,B公司的客服人员也回复我说A公司是属于B公司的,而且B公司在征信登记的也是8万元,B公司出具的网络借款协议金额却是117900,年利率10.2%,按照这个利率计算,我是不是应该按照实际收到8万元算,可不可以起诉A和B公司。

债权债务
2020-08-04 16:43:37
共有3位律师解答
  • 根据合同法规定,合同的签订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因此签订银行借款协议书时要注意以下几点:(一)借款合同要由借款人填写。  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借款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双方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内容、条款达成合意的,借款合同即告成立。  银行合同一般都是格式合同,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也就是银行,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立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因此,借款合同应由借款人填写,可以让借款人理解合同内容、条款,银行对条款负有解释的义务,这样可以防止因理解不同发生纠纷。(二)借款人需要明确借款用途。  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关系到银行的风险以及审核是否通过,借款人应在合同上注明借款用途并且按照借款用途使用借款,这样可以使银行以及担保人知道借款的真实用途,对保护担保人的权益而言更为公平。(三)签订合同后要注意履行方式。  在实践中,提前还贷的现象越来越多,而是否同意借款人提前还贷银行可以根据贷款的具体情况来决定。贷款行向借款人收取补偿金是一个总体原则,根据单贷款质的不同以及借款人的实际情况可予以适当减免。
  • 协商不成 到法院起诉 按如下法条主张权利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279、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规定的执行通知,人民法院应在收到申请执行书后的十日内发出。执行通知中除应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外,并应通知其承担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的迟延履行利息或者迟延履行金。
    293、被执行人迟延履行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或迟延履行金自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的次日起计算。
    294、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的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是指在按银行同期贷款最高利率计付的债务利息上增加一倍。
  • 讨债公司是一类专门帮助债权人向故意拖欠借款的债务人进行债务追讨的公司,其中一些债务公司是通过合法的手段追债,但是有一些确实通过恐吓等非法手段,讨债公司是一个行走在法律钢丝绳上的风险行业,完全依法则没有存在的必要,若违法则可能暴力犯罪。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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