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03年7月份进入公司上班,并签了一年的工作合同,2004年6月份之前,一直没给上合同中的四险,有同事为此把公司举报了,公司就收了我们个人应交的钱补缴了。在此期间,公司的股东们开始闹意见,并于2004年9月21日,公司的法人代表及股东召开所有员工开会说公司破产,并让我们回家等消息,说是等公司清算后就给我们发工资。并拒绝给我们任何书面上的承诺。为此,我22日到劳动局去查,发现公司只是给我们上了去年8月份到今年6月份的养老保险,也就是说只给我们补了,但其他的如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只是报了名没有交费,而失业保险没有上,可是我们从七月份的工资开始就扣了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个人应缴纳的费用。而且我向法院查询了公司根本没有去法院申请破产和注销。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