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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工程部任职,劳动合同约定月薪是固定12000元,标准工时制,加班费依法支付,入职后现在用人单位每季度按最低工资标准2000元计算并发放加班费,已经实施了二十个月了,离职后我申请劳动仲裁,现已经起诉到法院,目前一审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诺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十一条规定:变更劳动合同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已经实际履行口头变更的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且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及工序良俗,当事人以未采用书面形式为由主张劳动合同变更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以支持。我先问下本案中已经履行的加班费支付超过了一个月,但是变更后的加班费支付标准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其次是劳动法也有规定,劳动合同与规章制度有冲突时,可以优先采用合同约定,我问下我这个上诉到中级人民法院,改判的可能性大吗?理由充足吗?

其它综合
2020-07-16 10:2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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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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