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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个个体经营户,由于一家公司和我协议,转让我的经营权,于是乎,我将经营权转让了,转让费用是分期付,今年的费用一直未到我这里。后来引起了官司,对方公司,却以我今年没有经营执照为由,驳斥了我的上诉,我想问该公司的理由充分么?我是由于有协议在先,才未办理经营执照,再说办理执照,又不经营,是何道理?我还想上诉,不知胜诉的几率是多少?迫切需要律师给以解答,非常感谢!

刑事行政
2004-09-20 22:41:40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