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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广州的新广花路发生交通事故,以导致人死亡。在刑事案件审理中,原告与二被告达成了赔偿协议,由两被告一次性赔偿原告12万元,给肇事司机减轻处罚,但两被告至今分文未付(司机行驶证登记为广州中人房地产有限公司)经一审白云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广州中人房地产有限公司对司机赔偿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中人公司不服,上诉于广州中级人民法院,2004年4月8号经两审判决:由中人公司对司机承担的赔偿责任承担垫付责任。受害者家属于2004年5月申请执行,由2004年9月上旬赔偿执行款已到法院,法官说:“中人公司再诉,要求法院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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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09-14 17:49: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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