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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11月,我家里的一个亲戚因销售假冒名牌电线,被本市质量监督局查获,没收了电线,11月7日,该局下达了行政处罚通知书(处案值2倍罚款),当事人请求从轻处罚,并按要求于11月13日到该局缴纳了案值1倍的罚金(开具了暂扣单据,盖有省财政部门印章),11月17日,该局又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也是两倍处罚),2004年4月,该局又在没有暂扣事实的情况下,开具暂扣电线的单据(也盖有省财政部门印章),事至今日,当事人也没有接到结案通知书。

其它综合
2004-09-14 10:06:13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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