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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3月5日,A向B借款25万元,约定2015年底归还,A将一辆已开了7年的宝马5系车抵押给B用作担保,但未办理抵押登记。 2015年4月5日,A又向C借款20万元,约定2015年10月4日归还,A又将上述宝马车抵押给C用作担保,也未办理抵押登记。到了还款期限A未归还借款,A就与C商议,将宝马车交付给了C用以抵债。 2015年11月10日,C将该宝马车卖与D并交付。D于一个月后有将车卖与E并交付。上述买卖均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2016年3月,F向E借上述宝马车开,在行驶间隙,B乘F不备将车开走,声称该车系A抵押给他的,而A至今未归还其欠款25万元。 2016年4月1日,B起诉A,请求实现其对宝马车的抵押权。E以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身份申请参加诉讼。

债权债务
2020-07-25 15:06:50
共有3位律师解答
  • 抵押权是一种法律协议,当资金借入人不能支付债券或票据所要求支付的款项时,它能够保护资金借出人。抵押权赋予资金借出人从协议中确定的资金借入人资产的出售所得现金中获得偿还的权利。在被称作抵押协议的法律文件中,借贷双方规定了各项抵押条款。根据《物权法》第179条的规定,抵押权是债权人对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占有的担保财产,在债务人届期不履行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依法享有的就该抵押财产的变价处分权和优先受偿权的总称。
  • 《物权法》第195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担保法》第53条: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 欠银行的房屋抵押贷款到期了还不上银行有权对抵押物进行拍卖的,并收取借款人因违约产生的违约金
    因欠银行的房屋抵押贷款到期了还不上产生的后果是借款人个人的征信会被银行拉入黑名单。一般走法律程序,法院会判决强制执行拍卖流程的。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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