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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3月5日,A向B借款25万元,约定2015年年底归还,A将其一辆已开了五年的宝马5系轿车抵押给B用作担保。未办理抵押登记。 2015年4月5日,A又向C借款20万元,约定2015年10月4日归还,A又将上述宝马车抵押给C用作担保,也未办理抵押登记。到了还款期限,A未归还C借款,A就和C商议,达成抵债协议,A将宝马车交付给了C用以抵债。 2015年11月10日,C将该宝马车卖与D并交付。D于一个月后又将车卖与E并交付车辆。上述买卖均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2016年2月某天,F向E借上述宝马车开。在行驶间隙,B趁F不备将车开走,声称该车是A抵押给他的,而A至今未归还其欠款25万元。 2016年3月30日,B起诉A,主张实现其对宝马车的抵押权。E以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身份申请参加了诉讼。 问题:该案应如何处理?

债权债务
2019-07-04 18:39:24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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