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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工伤(矽肺)退休职工如死亡,其家属可以享受什么待遇?如家属为退休人员,享受待遇可有不同?

劳动纠纷
2020-07-12 04:3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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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按规定,员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  离退休人员死亡后由单位报企业养老保险科,上报的相关材料包括企业填写的企业离退休人员死亡报告单、单位证明信、火化证原件及复印件,有供养直系亲属的要报供养直系亲属的户籍和单位出具的证明,核查离退休人员死亡时间,确定是否超期领取养老金,然后为其办理死亡减少手续,录入死亡人员的基本信息并核定丧葬救济金,打印企业离退休人员死亡待遇清单,经领导签字确认后传给离退休职工管理科。企业离退休人员死亡待遇清单一式四份(其中,企业养老保险科、离退休职工管理科、财务科各一份,另一份交企业保管),内容包括死亡时间、应发丧葬救济金、养老金超期领取金额(应扣回)、实际发放丧葬救济金,还包括死亡离退休人员养老金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部分的余额和超领的医疗保险个人账户金等。其中离休死亡人员如有遗属需要供养,企业养老保险科应审核参保单位提供的相关资料,审核无误后,录入遗属的基本信息并为其核定发放标准;填写企业离休人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审批表一式两份(企业养老科一份,参保单位一份),审批表包括遗属基本信息、开始发放时间、发放标准等。  知识延伸——工伤死亡待遇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注:见《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死亡,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丧葬费和抚恤金,具体标准由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规定。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个人账户,从单位参保的,由全部个人缴费和利息构成,2006年之前还有部分企业缴费部分划入;以个体和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的,按缴费金额的8%划入。领取基本养老金之前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退休后死亡的,因为个人账户养老金从个人账户支付,只是剩余部分。《社会保险法》第十四条 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税。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第十七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   职工死亡的待遇如何规定?职工死亡的其亲属可以享有哪些待遇?法律如何规定?下面: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10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为19109元)的20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第四十条 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调整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知识延伸——供养亲属抚恤金  供养亲属抚恤金是指,职工因工死亡的、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以及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该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的维持基本生活等费用的补偿。职工因工死亡,使得由其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丧失了生活来源,基本生活难以维系,造成这种状况的直接原因就是工伤事故,因此其直系亲属应当受到赔偿。  一、关于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规定《工伤保险条例》  第37条 第1款第2项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50条 第8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对不满16周岁的,扶养到16周岁。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2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28条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4条 第1款第9项被抚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抚养的、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为限,按当地居民基本生活费标准计算。被抚养人不满十八周岁的,生活费计算到十八周岁。被抚养人无劳动能力的,生活费计算二十年,但五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抚养费少计一年,但计算生活费的年限最低不少于十年;被抚养人七十周岁以上的,抚养费只计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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