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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停在古田四路一小区的一辆爱丽舍轿车不见了,我报了案,并通知了保险。我在小区交了钱停车,小区门卫开了收据,人还是先前的物业守门的人。后来才知道,先前物业公司走了,其实给我开的收据是社区业主委员会财物章。且收费项目为泊位费,业主委员会负责人称他们不负责看管,不赔偿。

其它综合
2004-09-03 16:26:07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