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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明灯箱是电玩公司所有,事发当天风力达6-7级,且悬挂多年,牵引的铁锁已经腐朽,伤者向法院起诉要求电玩公司承担侵权损害赔偿,开庭审理前法院准备组织双方进行证据交换,但由于原被告双方无法针对证据交换时间达成一致,法院决定不进行证据交换,审理过程中被告向法院提交了一份其自行委托某鉴定机构鉴定人张某出具的鉴定意见,证明自己对灯箱的安装方式和技术完全符合相关标准,针对该鉴定意见,原告申请其在相关行业工作二十余年的好友何某出庭发表意见,何某指出出具该意见鉴定的张某不具备鉴定人资格,无权出具鉴定意见。请问原告应当对哪些事实承担证明责任?被告应当对哪些事实承担证明责任?法院放弃组织证据交换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被告是否有权利自行委托鉴定?该鉴定意见效力如何?原告是否有权申请何某出庭发表意见?何某在本案的诉讼地位如何?由于原告的工作地理离法院较远原告因参加庭审花费600元交通费,并导致误工损失2000元,该费用应谁承担?如果法院查证后发现张某确实不具备鉴定人资格,此时原告具备什么权利?

损害赔偿
2020-07-06 02:0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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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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