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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是县商业局隶属的独立核算的集体单位,是从事手工艺劳动的。 1984年通过县劳动局介绍录用三名学徒工,单位规定和劳动政策技术工学徒期三年。1987年学徒期满,经单位评议,报请县劳动局批准,将其中2名学徒转正,并定级。而其中的另一名由于学徒期未满,在1995年7月自行离开单位,再也没有来单位上过班,因此也没有转正。而单位也没有对此做出任何处理。一直到2003年以前,他也没有向单位提出任何要求,意见。 2002年我单位工人全部老龄化,依靠出租店面来维持生计。事隔18年之后的2003年这一名学徒突然向劳动局申请,说他是劳动局招工到我们单位的,要求享受职工待遇。而县劳动局认为我们单位在对这一同志离开单位时没有做出任何书面处理,所以可以按在册职工对待。

涉外纠纷
2004-08-29 09:39: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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