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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1月公司更新车辆、出租汽车公司决定司机交十万元车份预付款,以后、每月按单班司机1650远、双班司机2050元缴纳车份,每月并有形式上的工资返还。有效期6年。到了2001年、公司又要求司机必须上社保三险、并以车已卖给司机为由,(车和司机与公司的隶属关系并没有改变,应该只是经营方式的改变)拒不承担应由单位承担的保费,全部转嫁到司机身上(有缴费单据为证)。

互联网纠纷
2004-08-30 09:5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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