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因我是一楼居民,故天井内很脏,上面扔下的东西什么都有,所以在2002年通过物业公司出面调解,在为二楼居民安装窗户防盗窗后,盖了一张雨棚。2004年5月,因为时间较长,雨棚已经起翘损坏了,我想重新翻新一下。二楼居民再次要求我为她在阳台外面安装防盗窗,因我是在同一地方重新翻新,故没有答应。在翻新时,物业出面,不允许翻新。因为本小区内,自己搭出来的雨棚、房子太多了,我告诉物业,如果你们要求小区内其它的这种违章搭建拆除,我们就不再翻新(这时旧的已经拆除了)。过了一个半月,都没有动静,我们就装了上去!在6月29日下午4点,物业公司出了一张整改通知书,要求我们拆除。在次日早上9点半,物业公司还有其它部门的人,带了几个民工翻入天井内,强行拆除了雨棚,又翻墙而出,什么证件都没出示!  我认为物业公司没给我们整改的时间,又这样翻进翻出的。侵犯了我的居住权,提出了上诉!在庭上,物业公司出示了一张镇政府的紧急通知(也是29号发出的),说是受镇政府的委托。法官就判定我们告错了人,应该告诉镇政府!

房产纠纷
2004-08-27 10:07:29
共有1位律师解答
  • 一、对违章建筑的认定和处理,是城市规划部门的法定职责。其他任何公民、法人都没有这种职责和权力,都不能以违章建筑不合法为由,故意实施毁损行为。
    如果没有规划部门的委托,镇政府和物业公司就没有对违章建筑的执法权,其拆除行为属于侵权行为。
    二、即使镇政府和物业公司接受规划部门的委托,具有执法权,但也违反了处理违章建筑的法定程序,仍然构成侵权。(在强制拆除前,要下达违章建筑通知书,要调查取证,要有业主签字,业主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三、可以以镇政府和物业公司为共同被告,向闸北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如果镇政府和物业公司没有接受规划部门的委托);或者以镇政府和物业公司为共同被告向闸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果镇政府和物业公司接受规划部门的委托,具有处理违章建筑的执法权)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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