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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11至12月间我等在东台建行内部机构精简人员分流中成为被分流人员,并在原单位提供的格式化的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上签了字,我们持该合同和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到就业处办理登记、领取就业证时被拒绝。2004年4月8日将就业处告上法庭,法院于2004年4月29日、7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法院在2004东行初字第17号行政判决书中说:“法院认为,原告在并非真实意思的情况签订了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协议,根据上级有关政策规定,凡生产经营正常的企业,在实施减员增效、安排富余人员下岗时,不得按排转业干部下岗。被告拒绝给予原告登记、发证符合上级有关政策规定。据此,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法不能支持。”2004年8月11日将东台建行告上法庭,诉讼请求为确认签订的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无效,法院已收理并收到举证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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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08-29 14:30:26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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