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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11至12月间我等在东台建行内部机构精简人员分流中成为被分流人员,并在原单位提供的格式化的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上签了字,我们持该合同和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到就业处办理登记、领取就业证时被拒绝。2004年4月8日将就业处告上法庭,法院于2004年4月29日、7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法院在2004东行初字第17号行政判决书中说:“法院认为,原告在并非真实意思的情况签订了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协议,根据上级有关政策规定,凡生产经营正常的企业,在实施减员增效、安排富余人员下岗时,不得按排转业干部下岗。被告拒绝给予原告登记、发证符合上级有关政策规定。据此,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法不能支持。”2004年8月11日将东台建行告上法庭,诉讼请求为确认签订的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无效,法院已收理并收到举证通知书。

证券投资
2004-08-22 09:07:18
共有1位律师解答
  • 根据法院生效判决已作的认定\"你们为并非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订立的协议\",故你们所订立的协议就不应为自愿订立的协议,不适用合同法第四条的规定.由于为非真实意思所订立的合同,应依据法律规定进行解除而不能确认合同无效(合同无效只适用违反法律法规禁止的规定及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时才能适用).由于劳动法与合同法属于不同的法律体系,不般不适用合同法的规定,但对于劳动法没有规定的仍可适用合同法的相关条款.关于你因工受伤应首先进行工伤认定,后要求给予工伤待遇,但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争议,不能同时进行处理.同时劳动法29条关于不得解除合同的不适用于双方自愿解除合同的情况.别外,由于不在同一地如代理要增加不少开支,你最好找一下当地律师代理.同时需要说明的是由于劳动法规定对劳动争议应首先进行劳动仲裁,而你直接起诉书,我个人认为是不合适的.但法院却已受理,那就要看法院怎么处理了.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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