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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01年1月用新购房产抵押向建设银行贷款1万元,分期付款,每月还款301元,每月都按银行的要求把钱存在专门开的存折上。由于我一位亲戚欠我1万元钱,我们达成协议,由他每月向银行还款。2004年2月,亲戚告诉我款己还清,并给了我还款存折,当时我没细看存折,就拿存折到建设银行办理完了清算手续,消了存折,银行退给我房屋他项权证(贷款时的抵押物)。2004年4月,我突然接到银行一个电话,说是我有一个月的贷款因为银行工作人员失误,没有收缴,要求我到银行补缴。我当时在电话里告诉银行的人,补缴可以,但必须有个凭据证明我欠一个月贷款。又过了几天,银行的一位信贷部主任来找我催还贷款,我还是告诉他,要求他们拿出凭据来。并告诉他,贷款不是我还的,是由别人代还的。可这位主任不听我解释,他说“我不听你什么理由,你告诉我,贷款还不还,不还我就找你单位领导去”,他这种态度令我很生气,就回答他说“没有见到凭据,就说明我没有欠款,你找谁都可以”。这位主任马上就找了我单位一位领导(副手),之后这位领导找我问了情况,我如实将情况向领导做了说明。又过了大约10天,银行的一位当时给我办清还贷款手续的同志拿着有关凭据来找我,我认为,银行那位信贷部主任在没有和我充分沟通的情况下,找单位领导,给我的形象造成一定影响,我没有看凭据,而是要求银行必须向我单位领导把这件事解释清楚,然后再谈还款的事。银行的同志没有向我单位领导解释,就回去了。2004年8月24日,银行的那位信贷部主任又来找我,手里拿着一张由建设银行开给我单位的便函,便函上说我未还清银行贷款本息加罚金总计325元,多次协商无效,拒不还款。要求单位出面清款。我们单位的领导(一把手)己在便函上批了“请按事实处理”的批示。我看了以后更生气,就再次提出银行必须把此事向我们领导加以解释,说明责任到底在谁。否则,我决不看凭据。那位信贷部主任只好先回了。

刑事行政
2004-09-01 00:13:47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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