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我于2003年底应聘到该公司,做手机促销员,在今年的二月份,公司以要配手机为由,收取了我1500元的押金,现在我辞职(未签过任何劳动合同)了,公司却以种种不合理的理由要扣除我500元,只答应退还我1000元的押金。(他的理由是:我们公司发放赠品耳机的时候,我报的不多。但当时生意不好,我连续一个星期没有卖那款手机,故没有送,而是到下半个月才送,他说我报晚了,要罚500元,而且没有任何收据)

民事相关
2004-09-02 10:46:16
共有1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