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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 我是于2003年1月7日结婚,婚后男方由于性格变异,限制我外出工作和正常的社会活动,不去工作又怨我没有经济收入,经常打骂我,还要逼迫我回娘家拿生活费,稍有不满就撵我出家门。导致我精神一度处于崩溃边缘,后因实在无法忍受精神与肉体的折磨想尽快解脱这种痛苦于04年2月8日签定了一份自拟的《离婚协议书》,次日男方提出由我当原告向通州区人民法院提出离婚并由通州区人民法院发给了《民事调解书》解除婚姻关系。 《民事调解书》中未曾提及对财产分割和补偿事宜。由于我没有地方居住,所以在《离婚协议书》中写到离婚后6个月仍由我继续在原住所居住,但是男方却三番五次未经我允许回原居住地,更有甚者男方半夜到我居所持刀威逼我,导致我半夜报110。警察来后将男方所持菜刀没收,至今尚未反还。为寻求居住安宁又与男方补签了《房屋租赁合同》。但他仍继续进行骚扰在我不在家的情况下搬走分属我的财产乃至强行换锁把我赶出门,致使我没有住所,失去工作导致生活发生极大困难。 由于当时对法律的淡薄和想急于摆脱婚姻的不幸,我们私拟了《离婚协议书》。原件内容如下: 离 婚 协 议 书 甲方:刘** 乙方:安平 甲,乙双方因感情不合,经双方协议自愿解除婚姻关系,经双方共同协商后,对财产进行如下分割: 1, 房产:因梨园东里55号楼362室为甲方婚前财产,婚后仍属于甲方。 2,婚后共同财产如:电视,电脑,音响,洗衣机,冰箱,沙发,家具等甲方自愿放弃给乙方。 3,甲,乙双方协议离婚,决定暂不通知双方父母,但离婚后二年内至少要在春节期间到对方家去一次,礼品费自负。 4,婚前甲方曾相宜仿佛木借过壹万贰千元现金,离婚后此笔欠款由乙方乙方负责偿还,与甲方无关,所打借条作废。 5,离婚后,甲乙双方经协议离婚后六个月内房子仍由乙方居住,居住时限内生活费用由乙方负责支出,时间期满甲方有权将房子收回,乙方自行解决居住问题。 以上五项经双方协议均表同意。 甲方签字:刘** 乙方签字:安平 鉴于签此协议时的草率导致我放弃了好多权益,使自己陷入更大的痛苦之中。男方曾说:“这个《离婚协议书》不具备法律效力。”所以我现在认为,五项条款均伤害到了我的合法权益及父母的正当利益。请问律师先生,那份自拟的《离婚协议书》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我可否要求对财产进行重新分割,对共同财产认定不属实和没有提到的房屋增值部分,可否要求重新析产?(我的婚前财产有购物发票为证) 另外,签定此书时我父母并不知晓,我父母认为此协议第四条提到的伤害了他们的利益,认为这是债务人(男方)的单方行为,请问律师讨要男方婚前因购房所借的1万2千元RMB(有男方签名借据为证)能否得到法律的支持? 第五条中提到的我有权在原居住地居住6个月,在未到时限将我赶出居住地是否可以得到相应赔偿?半夜进入我的住处持刀恐吓,威逼我搬出居住地这种行为可否得到法律制裁?(有110出警并将所持的菜刀带回通州梨园派出所为证) 在签定《房屋租赁协议》后未经我允许进入搬走分属我的财产可否还回? 男方恐吓,用刀威胁,未经允许多次私自进入我的居住地搬走分属我的财产是否可以得到法律制裁? 综上所述,我是否可以重新提起诉讼?父母讨要欠款是否可以异地起诉?

公司企业
2004-08-25 09:58:26
共有1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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