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非常感谢您能抽时间阅读次文。在此想咨询几个关于房改房的有关问题,还望给予帮助解答为谢! 1。本人已按相关房改房的政策规定购买了单位的房改房一套,产权100%归购买人所有。因急需钱用,故想出售此房,但当地房地产交易中心需要单位同意出售此房并盖公章方能办理交易手续,而单位(主要是个别领导)却以不同意出售为由拒不盖章,因此无法进行交易,而此前已有几套同类别的房改房已经上市交易成功。(2004年4月发生) 在此想询问:该单位的做法是否符合相关规定?若符合则该单位所依据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2。本人欲辞职,但单位领导明确表示,辞职就必须将该房改房收回(既按当初本人购买该房的价格收回)。请问如果单位收回该房的话,是否已经侵犯了购买人的权益?购买人辞职后必须将已经购买的房改房交回原有单位吗?我该如何才能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请给予帮助,谢谢! 盼复为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