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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03年1月17日因公事出差到青岛海尔分公司,在2003年1月19日晚上23:00时在酒店厕所内不慎滑伤,于晨02:00时送到青岛医院,并经过检查诊断为左腿粉碎性骨折。于2003年1月28日上午07:00时动手术,手术做了4个多钟,在左腿内置了1块钢板,并用了12颗螺丝固定。术后医生说钢板要一年到一年半后才能取出(即最早可在2004年2月左右或最迟应在2004年8月左右动手术为宜,在此期间应坚持治疗、用药);于是在2003年2月11日拆线后观察了2天,于2004年2月13日坐飞机回到深圳。回深圳后,于2003年5月3日带病上班,并一直在深圳市骨伤医院作定期检查、治疗。但在2003年12月30日收到龙年公司的辞退书(合同期到2003年12月30日止,但本人12月28日还在治疗中,持有医生开具的休息治疗单),并在当日离开工厂。

民事相关
2004-10-12 16:46: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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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