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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问题,培训员工培训费从工资里扣除,合理吗

合同纠纷
2020-06-28 14:19:01
共有5位律师解答
  • 扣工资若所在单位无正当理由的话,那么是不合理的。
  • 你在公司工作,你和公司建立了劳动关系,你和公司的纠纷属于劳动纠纷。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在试用期内,你提前3日书面通知公司可以辞职。一般情况下,你依法提前3日向公司提出辞职,公司不得从你的工资中扣除培训费用。二、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如公司为你提供了专项的培训,支出了培训费用并且你和公司签订的培训协议或劳动合同约定了工作不满一年的情况下需要向公司支付培训费1000元的,公司有权要求你支付培训费。但你需要向公司支付的培训费用不得超过一年期限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公司已经支付的培训费用。三、所以,假如你和公司签订的培训协议或劳动合同中没有约定你工作不满一年需要支付培训费用或者虽然签订了培训协议,但培训协议属于一般性岗前培训或者公司没有支付培训费用的,公司不得从你的工资中扣除培训费用。四、如公司支出的培训费用不足1000元或者一年期限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公司已经支付的培训费用低于1000元的,公司也不得从工资中扣除1000元,公司只能扣除根据实际支出的培训费用以及你已经工作的期限计算出的你应该分担的培训费。五、譬如,公司为你支出了1000元的培训费,你工作了六个月,这时候你辞职,公司只能扣除500元的培训费,而不能扣除你1000元的培训费。
  • 劳动法明确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但是,用人单位在特定的情况下也可以扣除劳动者工资。

    1、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代扣劳动者工资:

    (1)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

    (2)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

    (3)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

    (4)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

    2、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 如何避免劳动纠纷? 一是要建立健全企业管理规章制度。我国《劳动法》第4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企业为了保障生产经营的顺利进行,必须制定各种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要求员工遵守,但必须注意其合法性。对涉及职工利益的制度,一定要提交职代会审议通过,并应保留好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大会讨论、协商的书面证据,同时要注意加强公示和宣传。对员工违规行为进行处罚时,要建立在合法、合规、理性、人性的基础上,既要避免激化劳资矛盾,又要有利于企业今后的管理和发展。
    二是要构建有效防范劳动争议的内部机制。企业应当本着“事前预防为主、事中控制为要、事后补救为辅”的原则,建立一套有效的劳动争议内部防范机制,一旦发生劳动纠纷,企业既可以从容应对,也可以最大限度地维护自身利益。建立职工参与或影响决策的管理机制,在企业内部创造有利的群体环境及和谐共事的交往气氛,要从物质和精神上为职工创造良好的工作、生活、学习环境,畅通员工诉求及沟通渠道,真正了解员工的心声,促进相互交流。要在企业内部建立健全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通过内部调解机制,尽量将劳动争议苗头扼杀在萌芽状态。
  • 不合理。拖欠、克扣工资,可以向当地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监察部请求帮助,或者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反映投诉,也可以向工会反映。解答满意请好评。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工会法》第二十二条“企业、事业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定,有下列侵犯职工劳动权益情形,工会应当代表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交涉,要求企业、事业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改正;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予以研究处理,并向工会作出答复;企业、事业单位拒不改正的,工会可以请求当地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处理:(一)克扣职工工资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别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的;……”《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三、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劳动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和《最低工资规定》等有关规定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拖欠或克扣。十二、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否则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连带责任。十六、农民工发现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向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举报:(一)未按照约定支付工资的:(二)支付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三)拖欠或克扣工资的;(四)不支付加班工资的;(五)侵害工资报酬权益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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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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