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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律师,我是一名驾驶员,三月九号到五月九号期间在给一个货车老板开车,五月九号出了一起交通事故,追尾了别个,事故认定我主责,对方次责,因此,老板到了发工资时间不给我发工资,工资一共九千余元,说要把车辆修好再给我发,中途期间我再三催促,给我发了五千,说剩下的车辆修好了再发,我也同意了的,到六月六号我提出辞职,他同意了,前几天车辆修好了,我问他要工资,他给我算出一笔账,就是当时交通事故的时候车辆上的货物转运费,人工费,后来补办车辆etc费,补办行驶证费用共计1350元由我来承担,要扣除,我不答应,对了车辆当时所装货物有七千的货损,保险公司赔付了2900,受损货物处理了3000,他没买货物险,相当于他损失1000左右,还有他和我之间没签劳动合同违法吗?之前问一个律师她说我可以找他双倍工资赔偿

交通事故
2020-07-02 19:22:21
共有4位律师解答
  • 肇事方一般指负事故主要责任以上的机动车一方。发生交通事故之后立即报警,同时打电话给保险公司报险,保险公司出现场。交警出现场后于规定时日内根据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下达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保险公司根据责任认定书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有关规定进行赔偿。
    保险公司一般得看交警的责任认定书进行赔偿。
  • 如果缴纳了交强险,先由保险公司在限额内赔偿,赔偿限额不足的,再由事故责任人赔偿。如果未缴纳交强险,直接要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法院关于交通事故的司法解释》
    第十九条 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的司法解释》第十九的规定:
    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此,受害方可以起诉车辆所有人或者驾驶员,也可以将车辆所有人和驾驶员一并起诉。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超出交强险部分的损失依法按照双方事故责任来进行划分和赔偿
  • 协商不成搜集证据申请仲裁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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