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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 我曾是我县技术监督局的局长,于1999年退休,今天,我接到我局现任领导转来的一封地区局的来信,上有地区局局长的批复,事情的起源是:在我任县局局长期间正值全社会大搞创收 之际,当时,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纷纷成立了各类经济实体,我局为完成上级下达的创收指标,也创办了 **有限公司 开展农畜产品的购销业务,经理由局里抽调一名即将退休的人员担任. 1995年公司与乌市一家公司签定了油菜代收合同,当时对方公司在与我局公司签定合同时,他们提出由我局出具担保证明放可预付收购款,当时,我局出具了担保证明,当年为对方公司收购油菜300吨,双方合作比较愉快,但是,1996年中央下达了关于清理整顿党政部门办经济实体的通知,要求严禁党政机关特别是执法部门办公司,因此,我局通过公商管理部门变更了与方圆公司的隶属关系,将其与我局彻底脱钩,同时,在**报刊登了清债公告,至此,我局与方圆公司在法律关系上已不存在隶属关系,后来1996年底由于公司经营问题而解体,而方圆公司与乌市公司最后一笔生意由于收购油菜款未结清而产生纠纷,2000年既事隔三年之后 当时我已退休 乌市公司人员找到我家我方知方圆公司尚欠该公司预付款两万余元,后经当时局领导答复待了解情况后再予解决,并先为方圆公司代付了2000元,此后,该公司再无人来催要欠款. 而今天,又隔四年后该公司其实该公司已于2000年倒闭人员直接找到地区局因我系统于1999年改为省级以下垂直领导,反映此事,更另我吃惊的是:地区局长批复由我和我局原下属公司经理负责偿还债务!理由是我负有领导责任!并与本月起停发我的退休金.

公司企业
2004-08-19 13:3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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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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