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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 甲 被告一:乙被告二:丙原告诉讼请求: 由原告支付被告一及被告二所继承母亲的房产折价款(各1/6房产份额),产权归原告。诉讼事实与理由: 本案当事人系同胞兄弟兄妹,父亲考虑原告早年离开家乡去外地工作至今,为让原告退休回家乡有房(原告即将退休),父亲立公证遗嘱将生前与母亲的共有产权住房(二室一厅套房),属其的一半房产由原告继承,并由原告向被告二支付钱款人民币1万元.父亲去世后,母亲立下了公证遗嘱:由三子女即原、被告共同继承上述住房另一半属其的房产权。现母亲已去世,原告与两被告协商,提出由原告支付被告一及被告二所继承母亲的房产折价款(各1/6房产份额),产权归原告,但两被告执意各持房产份额共有房产权。原告认为: 1.父母遗留的房产是无法分割的套房,原告根据“继承法”第二十九条,遗产的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的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原告提出根据评估折价支付被告继承的1/6份额房产钱款合理合法。 2. 被告一及被告二在当地各自拥有居住面积一百平方以上的住房,因此也不存在住房的困难;原告目前在当地及其他地方均无属自己的住房;原告提出根据评估折价支付被告各继承的1/6份额房产钱款来获得父母所遗住房,也合情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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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08-20 10:41:12
共有1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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