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原告:甲 被告一:乙被告二:丙诉讼请求: 1.根据评估,由原告支付被告一及被告二所继承的母亲的房产折价款(各1/6房产),产权归原告。 2.由被告一及被告二承担本案诉讼费。诉讼事实与理由: 本案当事人系同胞兄弟兄妹,父母先后于01年*月*日及04年*月*日去世。父母生前考虑到原告自一九六七年分配到**工作,在外三十多年未能回家乡**定居的原告能退休后叶落归根、安度晚年有房,另外防止子女在其去世后为其遗产发生纠纷,故父亲立遗嘱将生前夫妻共有产权住房**新村*号*室(二室一厅套房)属其的一半房产由原告继承,并由原告向被告二支付钱款人民币8000元(见书证一);同时,母亲亦立下了与父亲遗嘱内容完全相同的遗嘱。父亲去世后,母亲念及都是自己的子女,同时又考虑到房产市场的现状,2002年5月遂将自己的那份遗嘱,自书更改属其的一半房产由原告继承,并由原告给被告一及被告二各叁万元人民币,送至公证处卷宗备案;2004年2月母亲亲自到公证处,撤消了自己的原公证遗嘱,并打算以原告向被告一及被告二支付相当钱款后继承房产权的形式平分属其的房产重立遗嘱(此况可向公证处了解),但由于一时房产折价难以自定,因此改立下了由三子女即原、被告共同继承属其的房产权为最后公证遗嘱(见书证二);以致客观上形成了本案的焦点。母亲去世前15天曾召集子女,包括被告的配偶即女婿、媳妇,对父亲及自己的遗嘱作了口头简述及解释,并明确说明了由原告叶落归根继承房产、根据评估按遗嘱份额折价给被告。 面对遗嘱,原告曾与被告协商,希望被告能顾及兄弟兄妹手足之情,亦告慰父母在天之灵,给原告提供一个叶落归根、安渡晚年的方便,由原告支付二被告各继承的1/6房产折价款后继承母亲的房产权,但二被告却执意各持房产份额,共有房产权。原告认为: 1.父母遗留的房产是无法分割的套房,被告执意各持房产份额的做法必然造成全部遗产、无论原告还是被告都难以效用;原告根据“继承法”第二十九条,遗产的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的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原告提出根据评估折价支付被告继承的1/6房产钱款合理合法。 2. 被告一及被告二在当地各自拥有居住面积一百平方以上的住房,因此也不存在住房的困难;可能被告受到利益的驱动而产生各持房产份额作为投资,但原告目前在当地及其他地方均无属自己的住房,又准备退休叶落归根回家乡安度晚年;提出根据评估折价支付被告各继承的1/6房产钱款来获得父母所遗住房,也合情合理。 3.从父母立遗嘱的事实过程,可以清楚的反映父母对房产权继承的本意;根据遗嘱原告拥有2/3份额的房产权,而被告仅各拥有1/6份额的房产权,据此,原告亦应享有优先权。

其它综合
2004-08-16 09:15:10
共有1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