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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明确的被告 法院无能“送达” 其损失应由谁承担? 2004-03-18,我要求解除和被告的代理合同,法院立案受理,收取了诉讼费和“其他诉讼费”7380元。 2004-04-26,法院通知我说:被告已专程来法庭要求和解,如同意和解,于27日9点到庭。 2004-04-27,我未在法庭见到被告。法官说被告不愿意调解了。并在同日同时下裁定,支持被告该案应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的异议。 2004-04-29,我不服裁定,向中院提起上诉,并缴纳了上诉费。我和被告签订的是代理协议,被告是厂家,我是代理商。因被告不依约退换有质量问题的货品,我被迫起诉。 我上诉后,案子停了下来。法院说,因为送达被上诉人这个环节没有回音,所以无法进行下一步。我问要等多久,法院说:不知道。并且补充说:这很正常,一两年收不到的都有。按这个逻辑,一辈子收不到送达回执也是正常的、因此一辈子不进行下一步也是有理的!这情形是不是在说明这样一个事实:虽有明确的被告,却因法院无能送达而令案子搁浅。 我起诉要求依法保护我的权益,诉讼不进行下去,我的损失就太大了!比如:不能退还、不能出售的近十万元货品的仓储、看管费每月上千元;此外被告在知道被起诉后已经转移资金停产……;谁退我这近十万元的货款?我的其它诉讼请求如何实现等等! 请问,因时机被延误造成的这些损失应该由谁承担责任?胜诉(指拿到赔偿)百分比是多少?您愿不愿意为我代理此案? 谢谢!

涉外纠纷
2004-08-18 11:3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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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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