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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明确的被告 法院无能“送达” 其损失应由谁承担? 2004-03-18,我要求解除和被告的代理合同,法院立案受理,收取了诉讼费和“其他诉讼费”7380元。 2004-04-26,法院通知我说:被告已专程来法庭要求和解,如同意和解,于27日9点到庭。 2004-04-27,我未在法庭见到被告。法官说被告不愿意调解了。并在同日同时下裁定,支持被告该案应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的异议。 2004-04-29,我不服裁定,向中院提起上诉,并缴纳了上诉费。我和被告签订的是代理协议,被告是厂家,我是代理商。因被告不依约退换有质量问题的货品,我被迫起诉。 我上诉后,案子停了下来。法院说,因为送达被上诉人这个环节没有回音,所以无法进行下一步。我问要等多久,法院说:不知道。并且补充说:这很正常,一两年收不到的都有。按这个逻辑,一辈子收不到送达回执也是正常的、因此一辈子不进行下一步也是有理的!这情形是不是在说明这样一个事实:虽有明确的被告,却因法院无能送达而令案子搁浅。 我起诉要求依法保护我的权益,诉讼不进行下去,我的损失就太大了!比如:不能退还、不能出售的近十万元货品的仓储、看管费每月上千元;此外被告在知道被起诉后已经转移资金停产……;谁退我这近十万元的货款?我的其它诉讼请求如何实现等等! 请问,因时机被延误造成的这些损失应该由谁承担责任?胜诉(指拿到赔偿)百分比是多少?您愿不愿意为我代理此案? 谢谢!

公司企业
2004-08-18 00:07:57
共有1位律师解答
  • 关于民事诉讼文书送达的问题,民诉法有明确规定。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的,交给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签收的,法院可以把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法院送达,或者邮寄送达。邮寄送达以回证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受送达人是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二审法院如不知被告下落,应当公告送达。二审法院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二审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终审裁定。如果二审裁定案件归你所在地法院管辖,而被告又下落不明,当地法院还应当公告送达起诉状和传唤被告,公告后经过60日被告不到庭应诉的,法院应当缺席审理、缺席判决并公告送达判决文书
    ,公告后的判决文书又要经过60日才视为送达,且还要经过15日的上诉期 ,如被告未上诉,判决文书才发生法律效力。这是一个漫长的过程,你要有充分的思想准备和耐心。如果被告供给你的货物有质量问题,法院应该支持你退货的诉讼请求。至于延误时间造成的损失,我认为被告应当赔偿。你不应当起诉后就把事情推给法院,你应该主动去寻找被告,了解被告的财产线索并将财产线索向法院提供,以便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依法查封扣押被告的财产,使你的合法权益最终能够落到实处。你肯定能够胜诉,但是否能够实际得到赔偿是有一定风险的,这要你与法院主动配合才行,就是说要找到被告或他的财产才行。我可以为你代理诉讼,但要你充分配合才能使你的权益得到实现。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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