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和同办公室的男同事关系很好,但是引起了他妻子的误会,今年五月的一天傍晚,因为她接到一个找她老公的电话(她老公当时在外面出差)里提到我,她又火冒三丈,然后打了好多遍电话给我,当时我没听见,下班后回到家里要关机的时候才看见。我不知道是她的号码,就用家里的座机打了回去了,她就用污言秽语骂我。对于她的无理取闹我很气愤,我就去她家找她理论。她没开门,还站在阳台里骂人我很生气,就顺手拾起了小石子砸了几下她家的窗子(但是没有砸坏,因为她家的窗子外面有护栏,我知道的)就回家了,但是刚走到家楼下的时候,她打来电话气极败坏地让我在门口等她。我当时没多想就站在我家楼门前的食杂店门口了。这时我老公下班回家了,去食杂店里买吃的。差不多同一时间,我同事的老婆带着四个人(二男二女)来了,他们上来就拿起食杂店前的拖布开始打我,因为我没准备,所以眼眶也被打破了,手也被打出血了,这时老公从食杂店拿了一只水果刀伤了其中的一个女的。虽然只有一刀但是她的伤很重,司法鉴定为重伤。现在老公被押在看守所里涉嫌伤害。公安局说我的行为属于扰乱治安,打架,够上治安拘留了。另外,现在双方各执一词,证言不一致,对方否认她曾经对我有过电话上的漫骂,说我直接就上门去找她,而且情很激动,公安局又说小灵通和市话都查不出通语的记录来,所以不知道我们是不是当时真的通过电话,她是不是打电话给我让我在那儿等她。所以事实的起因弄不清楚。我想知道,如果真的查不清楚电话通话记录的话,是不是就无法认定我们的通话呢?但是如果说我直接就上门找她,也不合逻辑吗?我为什么激动得要去找她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