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是一名应届毕业生,2004年07月毕业。于去年于公司签定就业协议,协议规定2004年02月01日--2004年08月01日为试用期,期间包含2--3月的培训期。试用期结束后经试用合格后转为正式职工。期间甲单发面违约需交纳3000元违约金。试用期间工资为800元/月。在2004年上半年,我利用设计时间参加了公司的培训,但由于公司没有按期投产,其他时间都是在学校做设计! 期间公司在培训期间按800发的工资,其他时间按360发的,说是只是作为补助发,不给工资。这样做对吗? 公司在招聘时是这样说的2004年5月20日公司投产,但由于各种原因到现在仍未投产,且公司第一股东于2004年04月份撤股,法人转为另一股东,现在我们的试用期已经到期,仍未与公司签定正式合同。现公司提出由于现在的公司为一个股东的,因次要求按照现在公司的规定在签定合同时要有一年的见习期,这种做法是否合法?且原公司在招聘我们时发的宣传材料上注明公资水平不低于周边同行业的工资水平,并承诺有住房补贴,现在公司以见习期为由,说见习期内只付给我们1000元/月,包含所有的待遇,但这个工资是低于其他公司的工资的。公司的这种做法是否和法? 在合同中是否可以添加一些细节的东西?如合同中未注明劳动强度等,是否可以在合同添加? 如果现在离开公司是否要交纳培训费与违约金?试用期间的工资要返还公司吗?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