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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年前,阜奇公司利用外国政府贷款250万美元,与省建行签订了转贷协议,由县级财政部门逐级向上直到省财政厅出具担保函为此担保,同时县建行与企业私下协议,同意贷款100万元给企业作为流动资金.转贷协议中规定,如果企业不能按时支付到期费用,便是违约,如果企业违约,建行可以:一,要求立即纠正;二,立即停止提款;三,视为贷款到期,立即支付本息.今年一月,第一期转贷费用(不是利息)到期,应支付15000元,因县建行未贷款给企业,企业缺少流动资金,直到一个月后才支付此项费用.今年七月,第二期转贷费用(也不是利息)到期,应支付50000元,同样企业因未得到县建行贷款,无力支付,一个月后才支付.七月份,企业利用外国贷款购买的设备到达上海港,由于建行不支付相应的外国贷款,企业无钱提货,造成滞港费20万元.期间,双方均未向财政部门反映有关情况.今年八月,省建行通知省财政厅和企业:由于企业违约,省建行决定终止合同,要求企业立即支付已使用贷款本息900万元.

经济相关
2004-08-13 20:0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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