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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2001年毕业后在一家公司工作,2002年因工作需要被送往法国接受新产品培训半个月。和公司签有一份培训合同,要求我在公司工作五年,否则按工作期限赔偿合同规定的金额数(但培训合同上没有规定什么时候还清)。2003年又因工作需要被派往法国培训半个月,也签了类似的培训合同。虽然被派去培训,但待遇没有提高。特别是回来后几个月公司因生产状况聚缩,发了三四个月的七成工资。过后虽然发了十成工资,但加班没有加班费。我2004年1月书面提出辞职,但公司以2006年期满的劳动合同和两份培训合同为由,不同意我辞职。但待遇没有提高和没有加班费。公司克扣了基本工资的10%做为劳动合同保证金。克扣了两年多的劳动合同保证金今年3月份才发还。由于提出了辞职后公司不可能再重用我。我于4月份把工作交接完好后自动辞职,并改行工作。现在公司老板越想越不甘心,向劳动仲裁委员会起诉我。

经济相关
2004-08-04 17:36: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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