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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一家公司工作,1:无责任底薪是2000元。公司规定早上九点上班,到晚上九点下班,九点下班了,还要开晚会,差不多每天都要晚上十点钟以后才能下班。每天工作差不多13个小时,法定节假日也没有休息,我月出勤了28天的班。公司规定每月可以请假休息四天,不扣底薪。公司实际只给了1800元工资无故克扣了200元工资,除了索要这200元拖欠的工资以外,还能够得到经济补偿金吗?还有工作时间超出了国家法定规定的工作时间,可以要求索要补偿加班费吗?还有加班费需如何计算?2:公司没给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所得到的赔偿应当如何计算?

行政纠纷
2020-06-17 12:18:28
共有3位律师解答
  • 对于加班费,劳动者可以采取拍照、录音、保留用人单位提供的加班申请书等证据,只要劳动者能初步举证证明有加班的事实存在的话,就可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四》劳动者有证据证明加班的证据由用人单位保存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 你好,依据我国《劳动法》相关规定,若用人单位需要劳动者加班,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同时该法还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违反上述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如果用人单位违反上述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你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举报,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 同时,加班费应不低于工资的150%。
  • 计算加班工资的基数不一定是劳动者的全部工资。在确定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时,劳动合同中对工资有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劳动合同中没有约定的,可由用人单位与员工代表通过集体协商,在集体合同中明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任何约定的,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正常出勤月工资的70%确定。要注意的是,如果上述办法确定的加班工资计算基数低于最低工资的,则要按最低工资计算。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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