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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累计交满十年社保,回户籍地自己在交五年社保,请问退休后能拿上海退休金吗?

婚姻家庭
2020-06-17 23:08:15
共有5位律师解答
  • 你好,建议你咨询社保部门。
  • 你好,最后需要在上海退休
  • 不交一般是指用人单位未依照法律规定或劳动合同约定,未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少交是指用人单位虽为劳动者缴纳了社会保险费,但其缴费数额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迟交是指用人单位未依照法律规定或劳动合同约定的缴费期间参加社会保险,只为劳动者缴纳了最近一段时间社会保险费的行为。由于参加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履行的一项法律义务,所以,从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需要出发,社会保险费实质上属于国家征收范畴,是行政而非司法,由此产生的争议当然属于行政争议。现行的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已明确将社会保险费的缴纳和征收规定为行政机关的一项职责,如《劳动法》第100条及《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6条均有相关规定。
  •   提前退休可以拿到退休金,但是会减发。
      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正常退休男60周岁、女干部55周岁、女工人50周岁,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男55周岁、女45周岁)提前退休,要相应减发养老保险待遇,除个人账户养老金部分以外的基本养老金,每提前一年减发2%。
      正常退休: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
      特殊工种:从事国家规定提前退休工种达到规定年限,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
      病退: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经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
      列入国家关闭破产计划企业中的职工:男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45周岁、女干部年满5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
      女职工身份应以50周岁前最后一个连续工作满三年的岗位认定,属于生产岗位的,应认定为工人,从事管理岗位工作的,应认定为干部。
  •   退休金是职工在退休以后,确保基本生活的物质基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3条、第73条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是退休职工应有的权利,只要退休职工健在,退休职工有权领取属于自己的养老退休金。  至于“失踪”职工,因其生存情形处于一种不确定状态,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为此,对“失踪”退休职工的待遇问题,原劳动部办公厅于1990年1月26日发布的《关于退休职工下落不明期间待遇的批复》作了如下规定:“退休人员失踪后,在下落不明期间的待遇,在国家没有新的规定之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安部有关户口籍管理的规定,可以暂按如下意见处理:退休职工失踪,下落不明在6个月以内的,其退休待遇可继续发给;超过6个月的,从其户主、亲属或利害关系户人申报失踪,户口登记机关暂时注销其户口的下月起,暂时停发其退休待遇,但对其供养直系亲属因此发生生活困难的,由发给退休待遇的单位酌情给予生活困难补助。下落不明满4年和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2年,依法被宣布告死亡的,改按死亡有关待遇处理。上述人员重新出现或者确知其下落,经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可按有关规定补发和恢复其应享受的待遇,但应扣还下落不明期间(包括被宣告失踪、被宣告死亡期间)停发退休待遇后发给其供养直系亲属的生活困难补助费和死亡待遇。”  养老保险制度是确保退休职工老有所养的一种制度,退休金与工资一样,应该发放给退休职工本人,如果退休职工死亡(包括被宣告死亡)或被宣告失踪,退休金当然应该停发,考虑到“失踪”的特殊性,原劳动部办公厅对退休职工下落不明期间的待遇问题作出上述规定是合情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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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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