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1999年5月,我与公司签订《车辆出售经营合同》,我购买公司运输车辆一台挂靠公司跑运输,费用自理,仍是公司职工。合同约定双方签章并办公证手续后即生效,双方签章后没有去办公证,至今合同已履行5年余。现因我欠公司购车款、管理费、社会保险费等68000多元,公司欲清收,而我很困难,也不想继续经营了。

知识产权
2004-07-31 09:56:45
共有1位律师解答
  • 你好,首先对你的信任表示感谢!
    依据〈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你与你公司既然已经在合同中约定了办理公证后合同生效,该合同就应该在办理完公证后才能生效。
    同时依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你可以依据法律途径要求法院确认合同的无效来维护你的合法权益。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