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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2003年底购买了一处二手房,当时购房合同上对于供暖费和物业费的规定是:2003年取暖费如果卖方单位不追究,则买方不需支付,如果卖方单位追究则由买方承担。当办理过户手续时,卖方单位没有追究并开具了物业供暖费用结清证明,所以顺利办成了过户手续。但2004年初,卖方单位又通过物业管理部门通知我们缴纳2003年的取暖费和物业费,我们应该补交吗?如果补交的话,是交全部的费用还是从我们入住之日开始缴纳?另外当时没有说明公共维修基金的问题,现在房屋卫生间屋顶漏水,我们可以要求物业帮我们维修吗?谢谢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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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07-28 21:1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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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