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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非法医疗机构行医的医生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应该以非法行医罪还是医疗事故罪追究法律责任。法律问题在于,在非法医疗机构行医的医生,是否适格医疗事故犯罪主体资格。

医疗纠纷
2020-06-09 22:10:53
共有4位律师解答
  • 这两个罪名区别主要是行为人是否具有医师执业资格,如行为人本身是医师,在非法医疗机构行医发生严重后果,一般以医疗事故罪追究责任。其在非法医疗机构行医是其违反行为的加重情节。建议带上相关资料咨询律师后制定对策。毕竟案件需结合具体情况而定。
  • 真正的执业医生可能要按照医疗事故罪定罪,如果机构没有资质,直接要求赔偿就对了。
  • 你好,你是在那个医院就诊的
    追问:是一个乡卫生院,由于政府将卫生院拍卖,卫生局将证照收回,却将公章留在卫生院,卫生院医生凭公章在继续行医,请外院医生行剖宫产手术,因产妇患子宫收缩乏力,手术后4小时因需要输血,由乡卫生院医生陪护转院途中死亡。法医尸检记录证实子宫收缩乏力存在,分析的死亡原因是失血性休克。医疗事故鉴定结果,由于资料不全,法医尸检超过法定时间且无活检报告,无法对死亡原因进行鉴定。由于发生在非法医疗机构,不属于医疗事故鉴定范畴。司法先是以非法行医罪对手术医生判刑,后来经再审查明不属于非法行医罪主体,法院未经控辩双方参与审理,辩论,直接变更起诉罪名改判医疗事故罪
  • 你好能否说说具体情况呢
    追问:案子的具体情况是,某乡卫生院王医生邀请外院的荣医生为难产妇行剖宫取胎手术,术中发现产妇子宫收缩乏力,术后大约4小时因为需要输血,由王医生陪护转院途中产妇死亡。法医尸检记录显示子宫收缩乏力,死亡原因认定为出血性休克,但分析说明却是手术损伤子宫动脉结扎不全,胎盘残留致出血。医疗事故鉴定是由于资料不全,法医尸检超过法定时间,无活检报告,无法对死亡原因进行鉴定,由于事发地点属于非法医疗机构,不属于医疗事故鉴定范畴,司法机关先是以非法行医罪对荣医生判刑,后经再审查明荣医生具有医生执业资格,法院在未经报告人辩护的情况下直接变更起诉罪名改判医疗事故罪。市卫生局查明该乡卫生院已经被政府拍卖,王医生在该卫生院继续行医未取得医疗机构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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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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