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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我现在心里的压力非常的大,请您帮帮我!!!事情的是这样的,2000年7月--2003年9月我在一家旅行社的办事处任出纳及业务员,2003年9月初我在未辞职的情况下我跳槽去了另一家旅行社办事处任经理,同年11月前面的这家旅行社向公安局报案告我“职务侵占”,2004年1月我被公安机关拘留,1月中旬我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 2004年6月初后面的这家旅行社(我跳槽的这家公司)让我回公司对帐。7月6日基本核对清楚,我欠公司25000元(我在取保时公司借给了我家15000元,另一万元是亏损的钱公司让我承担)我说我会尽快还清这些钱的,但老板不高兴,说我在她公司期间,还私自接了别的业务,她让我把私自做的业务赚的钱拿出来,我说没利润(事实也是这样的)。7月25日她让她检察院的朋友在公司里对我进行了笔录,并威胁我说我现在是取保候审人员,他可以随时把我送进看守所,让我在笔录上签名,并说给我十天的时间考虑。我想问检察的这样做是否合法,下次他再来我应该怎么办?我和后面这家公司签的是合作协议,如果后面这家公司能告什么罪名呢?

证券投资
2004-07-27 09:5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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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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