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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1年,三个兄弟事实上分家,由父亲提出。现在父母已逝,当时情况没有记录,于2003年对事实已经确认,大致情况:家里的六间房(全部)归老三;老大在家中的空地另盖房,得100元;老二结婚时用的房子也算在六间房里了,得400元,约定可以随时该房由于此时老二在县城里有住房,同时为避免伤兄弟和气,约好回家暂时住老大或老二家,暂时不盖房。后村里办理房产证,分别将宅基地上的房屋,登记为老大和老三。兄弟又根据当年事实情况向村委会提出分割申请,允许老二享有家中宅基地1/3的使用权,并承认老二可以随时回来盖房。由于首都机场扩建,给村民“补偿”,房子和宅基地的钱款不同,且分别以不同标准给。此时,老三由于事实上宅基地占有较多,否认老二可以回家盖房,但由于老大反对这种狡赖行为,老二也十分气愤,老三只是答应给老二10万元(若按1/3宅基地不仅仅这些)。

民事相关
2004-07-26 13:10:32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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