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供方,甲,乙两位是需方,我起诉他们二位是因为欠了我的贷款,一审时他们期中一位,也就是乙至始至终没有出过庭,一审判决他们二位是负连带责任,结果出庭的这位甲不服提起上诉,终审开庭时这位出庭的甲拿出一张声明书是那位至始至终没出过庭的人乙新笔写的,内容是:贷款以这位出庭人甲没有任何关系,让我以这位至始至终未出庭的人结算。中院最终判决判给了这位未出庭之人乙,后来执行时,封了他的房产,正好到期了,突然就收到中院的暂缓执行,问中院是什么原因,他们也不告诉,说是他们内部的事,我想请问法院这么做是否合法?法院的暂缓有没有期限?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