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任职之公司于澳门设立, 是投资于珠海一投资项目, 即是该投资项目的股东之一, 对有关作为股东的权业事宜有以下问题:企业类型: 外资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情况: 股东一52.25% 股东二38.25% 股东三9.5%公司章程有关规定: 董事会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会成员由五人组成: 股东一委派三人, 股东二委派一人, 股东三委派一人.董事会对公司有关股东权益和公司重大决策事宜,必须按照平等互利原则协商, 并以公司董事会过半数以上董事通过决定. 下列事项必须由公司董事会五分之三以上(含五分之三)董事通过方可作出决定: 1.本公司章程的修改; 2. 本公司的终止, 解散; 3. 本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 转让; 4. 本公司与其它经济组织的合并; 5. 用公司资产或公司持有的其它企业股权抵押, 质押, 担保, 为本企业或其它企业融资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