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我父亲在翠屏区政协从事会计工作十多年,于今年元月向单位领导自首公款私存40多万元,本以为可以内部解决,后有人向反贪局检举,于今年3月9日被拘留所带走,反贪局出示的逮捕令为涉嫌贪污。至今已4个月之多了,反贪局经核查,金额为69万,而我的父亲在反贪局带走他时就交出余下金额。也就是说,虽然我的父亲违了法,可是,未给国家造成一分一厘的损失。

证券投资
2004-07-26 14:22:38
共有1位律师解答
  • 虽然你父亲的行为在经济上没有给国家造成损失,但这种行为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是可以追究其刑事责任的。现在检察机关对你父亲行为的定性是“涉嫌贪污贪污罪”,从你父亲向领导自首时认为自己是“公款私存”开看,你父亲的行为也可能涉嫌的是“挪用公款罪”,定罪不同,刑罚也不同,总的说来挪用公款罪比贪污罪更轻。这两者的关键区别就在于犯罪的主观方面不同,即你父亲将单位的钱拿走的时候是想占为己有还是想挪用,也就是说当时你父亲有没有归还的意思。你父亲今年元月向单位领导交代这件事情这个情节也可能是“视为自首”,但能不能视为自首这要看你父亲当时向领导交代的具体情况,如果能被定性为“视为自首”这对你父亲还是很有好处的,可以在量刑时从轻处罚。如果你母亲对这件事情不知情,就不会受牵连。
    《刑法》对贪污罪的处罚是这样规定的:第三百八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二)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三)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四)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