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客运中心(属国有企业)一名柜台营业员,该中心由两个公司人员共四人组成(另外三人为另一公司人员)。我们四人分两组、两班次分别工作。6月12日上午(非我的班次),中心对柜台进行突击检查后,客运中心书记要求我们四人待岗总结,由别人(该书记的亲威)代替上班。该书记在上报工作总结三周有余的7月15日,以“在工作期间无法保证销售任务,不适合中心工作”为由,将我交回公司人事处。我认为这违背了《劳动法》相关条款,因为:(1)在日常工作中我们没有定额,无考核办法,工资、奖金按月按工资单金额发放。在没有工作定额的情况下,怎么能存在“无法保证销售任务”、“不适合中心工作”之名。(2)中心的理由是:以前的销售额不如6月13日以后的销售额多,可实际原因是:六月中旬,客运中心附近福泰和超市前面十多间经营付食的门面关闭,以及假期学生放假,外出旅游和夏季饮料旺季所带动,根本没可比性,再者销售定额也不是领导想什么时间确定就确定,想定多少就定多少。(3)中心按总公司《关于在员工中实行末淘汰制的实施意见》的相关规定对我进行末位淘汰,可我认为①中心未按公司要求根据本单位工作目标、岗位职责和业务范围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无具体评价体系和分值。未及时将公司的改革意见传达到广大职工。②中心商品部没有明确的工作标准、工作定额及考核办法。③处罚程序未履行《关于在员工中实行末位淘汰制的实施意见》规定的员工自我评价、民主测评等合法程序,未经单位领导集体决定,属经理个人行为。④按公司《关于在员工中实行末位淘汰制实施意见》在要求,每年十月底进行考评兑现。可目前仅为7月份,中心就私自对我进行考评兑现不符合要求。(4)很明显该书记这种行为的目的是为了安排其亲属就业,其性质属于假公济私。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