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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的日期写在了我方保全日之前,不是写的买卖合同,而是写的“移交协议”,冻结之时在房管所没有任何异议,直到我方经过一二审判决过后,进入执行程序,第三人才提出异议。为什么我们的被告和第三人经过一审二审判决,合同有效呢?那么我们的保全还有效吗?

经济相关
2004-07-22 09:0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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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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